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潍坊市关于配套费的撤销规范! 附:履行规范潍政发{2007} 49号文件摘要 市委办公室、市政府办公室《关于调整城市建设基础设施配套费并严厉征收的告诉》(潍办发〔1995〕24号)中止履行。供热、燃气征收运用方法仍按潍政发〔1995〕34号文件及潍价综字4〕26规则 新建项目的供热、燃气计入房价 任何部分和单位不得向业主收取。 我市曾经发布的有关法律法规与本告诉不一致的以本为准。

发布时间:2024-12-02 03:32:32 作者: 半岛官网入口网页版

  

  潍坊市关于配套费的撤销规范! 附:履行规范,潍政发{2007} 49号文件摘要 市委办公室、市政府办公室《关于调整城市建设基础设施配套费规范并严厉征收的告诉》(潍办发〔1995〕24号)中止履行。供热、燃气配套费征收运用方法仍按潍政发〔1995〕34号文件及潍价综字〔1994〕26号文件规则履行, 新建项目的供热、燃气配套费计入房价, 任何部分和单位不得向业主收取。 我市曾经发布的有关法律法规与本告诉不一致的,以本告诉为准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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